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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时代杂志2019年第2期:新旧之间:民国时期的家长惩戒权与送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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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景风华

单位:景风华:四川大学法学院(Jing Fenghua, Law School, Sichuan University)

关键词:惩戒权 送惩权 教养局 子孙违犯教令 虐待

基金:?*本文是提交给2018年6月16日—17日中国人民大学历史与社会高等研究所召开的一年一度的论文工作坊的论文。本文受到“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号:2017M623013)资助。

中国近代法制变革对家庭的重要影响之一,是用来自西方的法律名词“亲权”重新建构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传统法律中的“子孙违犯教令”条,也因此变成了由教育权衍生出来的惩戒权与送惩权。北洋政府时期有关惩戒权的法律实践体现出鲜明的新旧融合特征。首先,送惩权的相对人并不是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未成年子女,档案所揭示的绝大多数都是与父母同居共财的成年子女。其次,警察机构在父母惩戒权的实施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有着“济刑罚之穷”功能的教养局,则成为众多“不肖子”接受惩戒的场所。再次,父母意志在送惩期限的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此外,随着自由平等学说传入中国,原本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子女须服从父母的原则遭到挑战,一些与惩戒权相关的案件反映出家庭伦理的瓦解与重塑,警察机构则以较偏保守的立场,继续维护着父母的尊严。法律新添的虐待罪,又提出了惩戒与虐待界限何在的新问题。

来源:2019年第2期

《开放时代》期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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