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刊号:44-1034/C
国际刊号:1004-2938
发布日期:
作者:万立
单位:万立: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Wan Li, School of Foreign Studies,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关键词:琉球,国际法,藩属体系,欧洲国际法体系,历史时间理论
基金:*本文是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晨光计划”项目“国际法翻译与东亚国际秩序转型”(项目编号:23CGA67)的阶段性成果。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宝贵建议。
清季中日琉球交涉中,日方以国际法上的实效管辖原理混淆藩属体系上“藩属”和国际法体系上“属国”之间的本质差异,要求中方以琉球系“藩属”证明其符合“属国”标准。日方还将琉球同时作为“自主之国”与“藩属”归为悖反,以此否定琉球的藩属地位。借助国际法话语圈套,日本将琉球割离藩属体系,并将之纳入其主权范围。中方坚持“存球祀”,以履行藩属体系下“柔远字小”之责,从而维护宗主国地位;日方则假意要求中方履行“保护责任”,将琉球纳入中国主权范围,实则意在阻却琉球复立。日方强行在东亚适用欧洲国际法,并以此倾轧藩属体系的生存空间。如今,侵占了藩属法的空间效力范围的国际法仍在规训藩属法下的“历史性权利”,而前者的“历史时间价值”或能为当代领土争端的公平解决提供参考。
来源:2024年第2期
《开放时代》期刊编辑部